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利用统借统还贷款收购法国安迪苏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58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6年09月30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利用统借统还贷款收购法国安迪苏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78号 |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30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利用统借统还贷款收购法国安迪苏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6〕78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利用统借统还贷款收购法国安迪苏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利用统借统还贷款收购法国安迪苏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星)通过设立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蓝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蓝星),收购法国安迪苏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中国蓝星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通过渣打银行北京分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香港蓝星,并按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向香港蓝星收取利息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现就中国蓝星在上述经营过程中向香港蓝星收取利息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蓝星按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香港蓝星收取的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利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主题词:转发 贷款 利息 营业税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9月30日印发